抵(质)押不生效或者被确认无效,保证人担保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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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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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典当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后未受清偿的部分,但是若出现抵(质)押不生效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形,典当行将无当物可供处置,保证人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呢?
我们认为,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在当物处置价款之外承担补充担保责任,是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前提,也是《典当管理办法》的内在要求。 而对于抵(质)押不生效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保证人对此是没有过错的,保证人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依然仅限于处置当物价款典当行未受清偿的部分,否则 就对保证人极不公平。这样也可以避免典当行和当户恶意串通致使当物抵(质)押不生效或者被确认无效的道德风险。
因抵(质)押不生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典当行无权直接处分当物,也就无法确定当物的实际处置价款,我们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当物的实际处置价款可以比照 典当合同中经典当行和当户协商一致确定的当物的估价价值确定或者按照绝当时当物的评估价值确定,保证人在此范围外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我们认为,典当行应要求保证人出具承诺函,明确因当户的原因,致使抵(质)押不生效或者被确认无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典当行所有未受清偿的债权之全部。作这样的约定,典当行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