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法律关系的实质及八大要素!
一、典当法律关系的实质:典当行业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行业,最早可追溯到周朝。关于什么是典当,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例如刘秋根在其所著《中国典当制度史》中认为:“典当,即我们习闻的当铺,是一种以经营动产抵押借贷为主的金融行业。”杨肈遇在其所著《中国典当业》一书中认为:“典当,以金钱供贸易,以利息为盈余,与穷民以资金之融通的“平民金融机关”,其营业性质即银行之抵押放款也,为银行钱庄之辅助机关。”,关于什么是典当,我们还是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对典当进行界定。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55号)直接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行是经国家批准设立,以抵押和质押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特殊企业。另外,根据《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典当法律关系从实质上讲就是有抵押担保或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担保的借贷法律关系,只是在债权实现方式上相对于一般借贷关系有所区别(绝当)。
典当的实质表现在四个方面:
(1)典当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借贷法律关系;
(2)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必须有抵押担保或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担保,典当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当物的基础之上的,典当行不允许纯信用放款,典当关系成立和生效必须有当物;
(3)典当行将资金出街给当户是以收取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为目的;
(4)典当行是国家特许从事典当质押放款和抵押放款业务的特殊企业法人。
二、典当关系的八大要素:根据上面的分析,典当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有有抵押担保或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担保的借贷法律关系,在这层法律关系中,典当行为出借人,当户为借款人。一般认为,典当业务包含当户、当金、当期、赎当、息费、用途、还款来源、当物等八个要素,
(1)当户:通常是指将一定的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房屋)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而换取相应当金(典当借款)的人,也称交当人、出当人或出质人,俗称借款人。当户可以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
(2)当金:当金,又称典金、当价,当本。指交当人将当物质押或抵押给典当行后,典当行依据当物的实际估价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交当人一定金额的款项。典当行应该在充分考虑当户融资需求、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提供当物的价值、资信状况等的基础上决定当金额度。额度应当适度,应与当户的偿债能力和实际需求相匹配,超过其实际偿债能力或实际需求或额度不够都存在风险。超额贷款,当户可能会挪用贷款,挪用难收,不足额,客户有可能无法完成项目或寻求其他高息借款,风险同样很大。
(3)当期:当期即典当期限,指典当行与当户在当票或典当合同中约定交当人付清当金,支付当息费用、赎回当物的时间。当期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典当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综合费及费率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费用包括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两部分,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其中,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关于综合服务费及利息的收取,应遵循如下原则:
1、遵循风险定价的基本原则;
2、核实当户资金需求,对当户资金需求量以及真正需求时间进行相对准确的计算;
3、根据典当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成本核算,计算出资金成本,营业成本,资本的目标利润。;
4、做好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统计,以核算标准贷款违约风险补偿率,实时更新数据。;
5、根据贷前现场调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具有可贷性,针对准备发放贷款的目标客户,核算其贷款违约风险补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