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典当机构

典当的不得经营和可以经营

文章来源 : 互联网公开数据整理或转载 发布时间 : 2018-10-22 浏览量:

 一、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四、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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