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的不得经营和可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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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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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四、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